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348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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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4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3481號原告 馬帝裴 [PeterMegyeri]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新北裁催字第48-RY0A11484、48-RY0A1148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
㈠補正「原告」:馬帝裴[PeterMegyeri]。
㈡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處長)。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曾東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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