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7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3783號原告 余信宏 住○○市○○區○○街000號9樓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DG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補正由原告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