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被沒收保證金新台幣25萬元,茲因案件終結,請予發還保證金云云。
二、聲請人雖具狀聲請發還保證金,然聲請狀陳述係聲請發還「被沒收」之保證金,於法無據。又聲請人未提供保證金收據,並僅記載案號「83年度保管字3016號」,經本院查閱聲請人之前案紀錄表,聲請人於民國83年間涉嫌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其執行案號係86年度執字第1948號,聲請人於83年間另有83聲532號案件,經調閱該等案件全卷,並向本院出納室查詢,均無83年度保管字第3016號保證金未領之資料,亦無聲請人甲○○未領保證金之文件,經通知聲請人提出保證金收據憑查,聲請人收受通知後亦未提出相關憑據核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通知聲請人到院,聲請人亦未出庭提出相關資料。是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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