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4號聲請人中生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原臺灣中國生化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先進國際醫療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22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二二七號提存事件提供之擔保物即臺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壹張(號碼:C012035A)、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壹張(號碼:D002316A),以上合計面額新台幣陸佰萬元,及擔保金新台幣陸拾柒萬元,准以等值之第一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3416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之臺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2張為擔保物及67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22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開債票即將屆期,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提存卷,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