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7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少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7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