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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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2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景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計算之遲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遲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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