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82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5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82號原告 楊真理 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黃景茂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10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至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被告代表人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變更為黃景茂,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07年1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陳金圍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柏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