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46號上訴人 廖強閎 被上訴人 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4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萬2,3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592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