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晏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塑膠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肆伍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晏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4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571公克、驗餘淨重0.454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晏霆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4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4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4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7號卷,第8至9頁、31頁)。而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4571公克,因鑑驗用罄0.0028公克,驗餘淨重0.4543公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江翠 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7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存卷 可佐 (見新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955號卷第11至13頁、44頁)。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管制之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且因盛裝前開毒品之塑膠袋內所含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概認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幽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云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