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抗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抗字第51號抗告人 吳其木 上列抗告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林雯娟
法官游育倫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