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吳亞書 被告 翁瑜君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侯驊殷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