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度上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上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五五二號
上訴人酉○○兼訴訟代理人寅○○
丑○○訴訟代理人辛○○上訴人庚○○
癸○○訴訟代理人寅○○上訴人午○○○
戌○○ 陳榮嘉 亥○○甲○○
乙○丁○○戊○○丙○○申○○未○○ 蔡石蟾 卯○○巳○○子○○上訴人己○○被上訴人辰○○訴訟代理人壬○○○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林輝雄~B2法官丁振昌~B3法官莊俊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侯瑞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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