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2號原告 巫村田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 律師
劉子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素月 等間當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為公職人員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所明定。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當選無效之訴,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嘉
法官陳炫谷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