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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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小字第11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香姿
       李佳鴻
被   告  許祝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9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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