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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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64號
原 告 林家源
被 告 邱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元,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19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