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捌包(毛重壹點柒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2393號、第3680號被告 賴世佳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8包(毛重1.775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安非他命8包,經依簡易快速篩檢試劑及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含安非他命成分,毛重共計1.775公克,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940009552號檢驗成績書各1件附卷可資佐證,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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