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8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馬明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馬承甫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件聲請借款日及清償日之日期。
二、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一紙,其內容記載,如至還款期限仍未還款,則由馬承甫投資育群機電顧問有限公司之現金資本直接抵償,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是否有抵償之情事?並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正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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