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9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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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9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盟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4336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盟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黃盟彬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11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6、7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附表:受刑人黃盟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共3罪)│(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月││├────────┼────────┼────────┼────────┤│犯罪日期│①106年7月22日│①106年7月22日│107年12月10日│││②106年8月14日│②106年8月14日││││③106年8月23日│③106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撤緩毒│署107年度撤緩毒│署108年度毒偵字│││偵字第283號、第│偵字第283號、第│第847號│││284號、第285號│284號、第28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76│108年度訴字第376│108年度易字第││事實審││號│號│1000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20日│108年5月20日│108年5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76│108年度訴字第376│108年度易字第││判決││號│號│1000號││├────┼────────┼────────┼────────┤││判決│108年6月24日│108年6月24日│108年7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如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17日下午│107年9月17日下午│107年8月21日上午│││2時18分許為警採│2時18分許為警採│6時34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尿時回溯96小時內│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之某時│之某時││├────────┴────────┤│││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708號│第4708號│第430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8│108年度訴字第38│108年度簡字第18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3日│108年4月3日│108年2月2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簡字第186││判決││1255號│1255號│號││├────┼────────┼────────┼────────┤││判決│108年6月13日│108年7月3日│108年9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如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1261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事實審││52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1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判決││52號││││├────┼────────┼────────┼────────┤││判決│108年7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