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7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OANGVANCUONG(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30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063號被告HOANGVANCUONG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36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24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9月28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0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公司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如附表所示之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僅就甲基安非他命部│││,含袋毛重0.38公克,取樣0.│分(含包裝袋1只)│││0028公克鑑驗用罄。│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