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文鴻君穎 企業行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麗珠
潘界足 曾淑媛 蔡憶寒 陳癸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9,8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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