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原告 賴依萱 被告 賴健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其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四、查原告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於民國106年6月1日繫屬於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戳章印文
1枚在卷可憑,此時被告所涉之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偵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235號)尚未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案件查詢單1份在卷可憑,則原告於刑事訴訟起訴前,逕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揆諸上揭規定,應予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