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3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靜怡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設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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