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即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獲當庭釋放,嗣該案確定後,聲請人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被告均未到案執行,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稽,且被告已於另案因逃亡而遭通緝,現亦無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5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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