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二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更二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未依核定事業擴展計畫使用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二字第7號原告 黃煙評 原告 謝永陽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 律師
林其春 吳孟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未依核定事業擴展計畫使用事件,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100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04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2年8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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