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臺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臺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臺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3月,並於民國100年
6月2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於101年5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徐臺聯前曾:(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3月16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328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1月13日以100年度審訴緝字第9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開(一)所示之刑接續執行,而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729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1年9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1年9月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7
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