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1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豐光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4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豐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明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宥恩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4874號被告楊豐光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號8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分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豐光於民國100年6月13日上午10時5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立法院)前,因不滿政府欲追加核四廠新臺幣140億元之預算,在立法院大門口前陳情抗議,適逢旁聽陳情抗議民眾,因吵鬧被請出立法院,致楊豐光心生不滿,爬上立法院圍牆上向值勤員警咆哮,並作勢拿塑膠椅欲往立法院內丟擲,為在場執行勤務之員警 詹木順 所制止,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明知員警詹木順係依法執行職務,竟對員警詹木順罵稱「幹你娘」、「他媽的」等穢語,而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詹木順。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豐光自白,復有現場蒐證光碟及照片2張、本署勘驗筆錄、詹木順出具之職務報告書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31日
檢察官鄧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曉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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