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0號
原告 朱鏡儒
被告欣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7,600元(含加計聲明第二項至起訴前之請求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