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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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89號
原告 謝裕閔
訴訟代理人 蘇忠聖 律師
法定代理人 胡龍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帳號使用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返還遊戲帳號之訴,請求解除凍結帳號之角色及遊戲幣、回復使用部分,屬財產權訴訟,如經陳明帳號遭凍結使用時之遊戲幣餘額,暨其折算新臺幣之標準,即得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參照)。查原告請求被告解除帳號rmb0000000a.com(下稱系爭帳號)凍結之限制,並回復該帳號電磁紀錄至民國113年9月22日尚未凍結之狀態,經其陳報系爭帳號自101年9月起以儲值方式使用至113年9月遭凍結為止,儲值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3萬9,150元(計算式:月儲值價值270元×145月=3萬9,15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萬9,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