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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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43號

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05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因迄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及繼承人之應繼份,尚無從確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20,805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19,80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

二、此外,本件原告主張代位「 張珉瑜 」請求分割遺產(即屬張珉瑜之權利),何以將其列為被告?亦請一併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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