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行執字第9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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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行執字第9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表人 呂坤修

代理人 蔡明樹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債權金額本息合計新臺幣(下同)819,994元(本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繳納執行費6,560元【計算式:819,994元×0.008=6,5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參照)】。扣除已繳納之6,117元,尚應補繳443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法官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盧姿妤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6萬532元)

利息

76萬532元

113年1月5日

114年6月18日

(1+165/365)

5%

5萬5,216.71元

5萬5,216.71元

項目2(請求金額4,100元)

利息

4,1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6月18日

(170/365)

5%

95.48元

95.48元

合計

81萬9,944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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