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行執字第9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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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行執字第9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表人 呂坤修
代理人 蔡明樹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債權金額本息合計新臺幣(下同)819,994元(本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繳納執行費6,560元【計算式:819,994元×0.008=6,5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參照)】。扣除已繳納之6,117元,尚應補繳443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法官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盧姿妤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6萬532元)
利息
76萬532元
113年1月5日
114年6月18日
(1+165/365)
5%
5萬5,216.71元
5萬5,216.71元
項目2(請求金額4,100元)
利息
4,1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6月18日
(170/365)
5%
95.48元
95.48元
合計
81萬9,9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