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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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

原告 陳秀璧 (住址詳卷)

被告 黃財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

法官蘇宏杰

法官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杺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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