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陳秀璧 (住址詳卷)被告 黃財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法官蘇宏杰法官吳旻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游杺晊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