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智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原告宜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乾 原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被告頂鋒機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永垚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7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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