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美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美蕉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美蕉與 陳政鵬 為鄰居,於民國102年1月15日下午5時許,在宜蘭縣○○鄉○○路○○○巷○號陳政鵬住處前,陳政鵬因不滿張美蕉以塑膠繩綁住圍牆方式,將雙方騎樓隔開而與張美蕉理論,詎張美蕉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公然以「神經病」1語辱罵陳政鵬。
二、證據:㈠被告張美蕉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陳政鵬於警、偵訊中之證述。
㈢現場照片5幀。
羅東分局冬山分駐所公然侮辱案涉嫌人張美蕉錄音檔譯文及錄音光碟1片。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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