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08號
聲請人甲OOO
代理人 李韋辰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完足費用。查本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按聲請人平均餘命(18.61年)、請求每月新臺幣(下同)21,484元、定期給付且逾10年,而為計算(10*12*21,484=2,578,08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等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扣除已繳2,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