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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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8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 律師
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61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