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事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事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乙○○
即 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
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