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郭美琪
代 理 人  吳柏興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調解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依民
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08年9月2日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理調解時,其戶籍地及住所地均位於新北市淡水區,非在
本院轄區,有聲請人戶籍資料及陳報狀在卷可稽。是依上開
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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