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1047號
原 告 福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美均
訴訟代理人 施正峰
被 告 張仲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陳郁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1047號
原 告 福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美均
訴訟代理人 施正峰
被 告 張仲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