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1047號
原   告 福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美均
訴訟代理人  施正峰
被   告  張仲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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