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2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被   告  張登華
       黃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8年10月22日
上午10時5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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