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224號債權人崑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支票ZC0000000號,金額新台幣667000元之退票理由單。
二、票據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請更正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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