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776號聲明人己○○
丁○○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戊○○
樓之2聲明人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之女甲○○是否有其他子女,若有,併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之父母 莊仁 、 莊曾砧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等所有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
四、戊○○、 莊慶宗 、 莊秀金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五、陳報除聲明人丙○○及莊慶宗、莊秀金外,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已歿者,則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六、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