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零公克(包裝重零點貳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前毛重壹公克,驗後毛重零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海洛因、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上開規定,如經查獲自應沒收並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本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六一號、一00一號(本院按即九十年度核退字第一六號)、一七八二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查扣之毒品,經送驗後確係第一、二級毒品無訛屬違禁物,爰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