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高雄縣警察局林園分局林警刑字第0九一000一三七六七號函、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在卷足憑,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郭佳瑛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