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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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差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六八號聲請人穎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秀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敏裕 間請求給付差額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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