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罪聲明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聲明人 吳宗憲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八0八號),聲明非常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非常上訴制度,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乃於判決確定後,以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本院提起之非常救濟制度,目的在求統一法律之適用,除同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外,其效力原則上不及於被告,故僅檢察總長有提起之權限,自訴人或被告等原當事人自無許其逕行提起之餘地。本件聲明人吳宗憲因加重強盜等罪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五0號判決維持第一審此部分之科刑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聲明人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八0八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聲明人對本院之判決聲明非常上訴,依前旨說明,於法自屬不合,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段景榕法官洪兆隆法官黃仁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