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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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二號上訴人 文耀鴻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一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三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其因經濟拮据無資力委任律師撰寫上訴理由,請准當面補充理由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段景榕法官洪兆隆法官黃仁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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