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水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561號),本院臺東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東交簡字第300號),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水龍業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死亡,有其除戶謄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稽。
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楊忠霖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