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一號聲請人台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 江錫銘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阮富枝法官劉靜嫻法官彭昭芬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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