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建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罰執字第458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建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而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賴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等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2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本件檢察官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衡酌案情單純、得易服勞役,且可資減讓之刑罰幅度有限,認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