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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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家和 (即 葉世南 )代理人 鄭宇航 律師( 法扶 )相對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献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葉家和(即葉世南)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已受鈞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於同年8月23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是,聲請人即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賴瓊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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